[19] 吉田善明「伝統的国家主義的憲法学の再生」鈴木安蔵編『日本の憲法学』評論社(東京) 1968年 一五三ページ以下参照。
对其中有些问题,还与制定机关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2)有关法院审理王登辉工伤认定案援引宪法,其性质属于遵守宪法而非适用宪法,因而此案并非什么宪法司法化的例证。
(二)历史阶段:美国模式。[1]2004年3月18日,胡锦涛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列。所谓指引作用,是指有关宪法保障的法律规范起到了对社会主体行为的指示和导向作用,使其行为不逾越宪法规定的界限。试想,中国公民的哪一项权利不是依据宪法所享有的。
1.从宪法学角度看,此案办理很不专业。1990年初中毕业时齐玉苓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中专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落选。[45] 最初的批判,可参见美濃部達吉『憲法講話』ゆまに書房(東京)2003年四十五―四十八ページ参照。
[67]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5页。国内的有关研究,可参见韩大元:《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94]《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76-677页。[48] 据考,早在1899年,戊戌变法失败后刚流亡日本第二年的梁启超就曾在《清议报》上断断续续连载由他本人节选的欧洲著名公法学家伯伦知理[49]的译稿《国家论》,其中卷三即采国体一词为题。
比如当其最早出现在日本古代文献《出云国造神贺词》中时,其意即为国家状态。······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75] 杨度与古德诺的文章只是使用了当时主流意义上的国体概念而已,对此概念在中国的移植与演变则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其当时所提出的国体变更论,则引发了巨大的震荡。[70] 梁启超的上述观点显然是为他所主张的君主立宪主义服务的,但在进入民国时期之后,为了因应共和革命已然成功这一历史转变,梁启超也对过去所持的国体观做了一些相应的修正。[93] 如当时参与了起草工作的张知本即持有此观点。在此方面,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理论具有不朽影响力,但其并没有区分所谓的国体和政体,只是按照谁统治这个标准区分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政体(πολιτε#943;α),进而认为它们分别对应了三种堕落形态,即僭主制、寡头制和众愚制。
[17] 参见子安宣邦:《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精读》,陈玮芬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6页。[106] 新中国政治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均证明了这一点,特别是自现行宪法颁行以来,我国宪政实践的发展进程在总体上正是依循这种理路发展而来的。[46] 面对美浓部达吉的有力批评,穗积八束的后继者上杉慎吉与其展开了几个回合的论战,然而,由于两人的理论水平存在差距,加之立宪主义已成为那个时期日本的时代潮流,学界与言论界多倾向于支持美浓部的新说,为此上杉慎吉终究没有占得上风。国内也已有学者认同,达寿是清廷1907年底第二批派出的三位考察大臣(另两位是派往英国的汪大燮与派往德国的于式枚)中对清廷的影响最大的一位。
[75] 参见古德诺:《变更国体论》,隺唳生编辑:《最近国体风云录》,第26页以下。时值1940年前后,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国共斗争的形势亦趋于严峻,中国向何处去成为突出的问题。
当然,毛泽东不仅选择了将马列主义在中国加以本土化的叙述立场,而且其所提出的见解与中国以往的国体学说也保持了一定的继承性。[86] 国体概念史上的这一事件表明了:美浓部本来就是一位国体论者,只不过他所持有的国体与穗积式的国体概念不同而已。
其中,1901年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一书的中译本在中国付梓,此书多次提及国体一词,并加以阐论。有关研究不胜枚举,较新的成果可参见川尻文彦:《梁启超的政治学——以明治日本的国家学和伯伦知理的受容为中心》,《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62] 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二、文集之十),第3页。[33]穂積八束前掲書『憲法提要』 五十五ページ。而从其规范意义的逻辑脉络上而言,既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统合的主导力量,这就内在地要求中国共产党随着时代的发展尽力地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同时也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转变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建立现代法治秩序,[105] 惟有如此,才有可能达致大国治理秩序的稳定,有效实现国家统合的目标,顺利完成艰巨卓绝的社会转型,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26]野田良之他編前掲書二二七ページ以下参照。
[36] 这个说法可参见:田上稂治編『体系憲法辞典』製林書院新社(東京)1968年 三十三ページ「国体と政体」に関する説明文。这就使得其国体观的变迁进入了第四阶段。
[53] 可分别参见高田早苗《宪法要义》,第4页以下及菊池学而《宪政论》第35页以下。また同氏『憲法提要』有斐閣(東京)1936年二十九ページ。
[30] 据考,穗积八束曾受到19世纪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古郎士(Fustel de Coulanges,1830-1889)《古代城市》一书的影响,认为祖先教的日本与基督教的西欧构成了东西方文明的对比。[88] 为此,随着新时代的推移,国体概念基本上成为现代日本宪法学上的死语。
而反观当今日本,情状则不然,故欲制定宪法,必先确定国家之基轴为何,否则政治任由人民妄议之时,则纲纪俱失,国家亦将随之废亡,但如今日本宗教力量萎落,可以作为国家之基轴者,唯独皇室,故此草案亦以君权为基轴。只有毛泽东才创造性地变造了国体概念,提出了一个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国体学说,而其在新中国历部宪法的实定化结构里,同样暗含了以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领导来实现国家统合的深层意涵。[21] 同上三十一ページ。[72] 这实际上是将自己过去所秉持的那种以最高机关所在为标准的国体概念,巧妙地转换为以行使国家主权之机关的单复专共之异来区分国体的国体概念。
[27]丸山真男前掲書二十八ページ以下参照。而其中有关国体与政体的区分,也使保守主义可借此澄清了他们的国体观念,即便于将一部分自己所欲的传统保守因素概括为一种绝对的、不可变动的内核,而将其他内容理解为次要的、只是属于政治权力在实践过程中的历史性安排。
[45] 至于君主与共和、专制与立宪之别,美浓部则认为均属于政体范畴的问题。第一阶段是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流亡日本的最初阶段。
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由上述可见,国体概念的命运在日本现代史中可谓一波三折,而反观现代中国,国体概念的命运也同样如此,只不过其消长倚伏的曲线以及最终的结局恰好与日本的情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25] 国体观念在宪法中的实定化,是国体概念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1912年8月发布的《国民党宣言》即指出:此消长倚伏之数,固不必论其国体之为君主共和,政体之为专制立宪,而无往不如是也。[83]同上九ページ以下。(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③] 参见陈玮芬:《天命与国体:近代日本孔教论者的天命说》,张宝三、杨儒宾编:《日本汉学研究初探》,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4年,第75页。[68]楠瀬正明:「清末における立憲構想―梁啓超を中心として―」『史学研究』(広島史学研究会)1979年第143号。
于是,一个在当时日本宪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国体学说便应运而生,此即穗积八束(1860-1912)的国体宪法学。[15]不过,会泽已经为这个概念赋予了某种超越传统语源学意义的内涵,从而形成了一种意识形态。
其二,由于民初国体论者均剥离了国体概念中的那层政治神学的内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穗积式国体概念的独立意义,从而导致国体一词与传统的政体一词特意加以区分的必要性也大为降低。1975年宪法即曾在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加以实定化,过度强调阶级斗争,为此打破了国体内部秩序应有的合理结构,导致国家统合功能出现严重障碍,整个国家陷入了动荡危机,直至现行宪法国体条款的确立,这一偏向才得到彻底的纠绳。